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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不良行为

2022-08-17 08:45:02 点击数:

一、不良行为及判罚

1、轻微的不良行为

    对轻微的不良行为不进行处罚,但第一裁判员有责任防止运动队出现接近被处罚程度的行为。

    这里使用两种形式:

    通过场上队长进行口头警告。

    向相关队的成员出示黄牌,虽然没有处罚,但要登记在记录表上,警告该队其行为已经接近被处罚的程度。

2、给与处罚的不良行为

    队的成员对裁判员、对方、同伴或观众的不良行为,按程度分为3类。

    粗鲁行为:违背道德准则或文明举止。

    冒犯行为:诽谤或侮辱的言语或形态,或有任何轻蔑的表示。

    侵犯行为:人身攻击、侵犯或威吓行为。

3、判罚的实施

    轻微的不良行为

    警告:不处罚     

    形式1:口头警告。

    形式2:出示黄牌。

    粗鲁行为:裁判员出示红牌,对方得1分并发球。

    冒犯行为:裁判员出示红牌+黄牌(同持一手),取消该局比赛资格,无其它判罚。被判罚的球队成员必须坐在本队球队席上。如果被判罚的是教练员,则失去该局的指挥权力。

    侵犯行为:裁判员出示红牌+黄牌(双手分持),取消该场比赛资格,离开比赛控制区,无其它判罚。

    不良行为的判罚是针对个人,全场比赛有效,记录在记分表上。

    同一成员在同一场比赛中重犯不良行为,按判罚等级加一级判罚,即对该成员的判罚要重于前一次。

    对冒犯行为或侵犯行为的判罚,无须有先一次的判罚。

    场上队员被取消该局或该场比赛资格,必须立即进行合法的替换,不得继续参加该场的比赛。如果不能进行合法替换,则宣布该队“阵容不完整”

    局前与居间的不良行为:局前与局间的不良行为,按规则进行判罚,并记录在下一局中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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